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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會今天通過「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增訂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除了現行的前置協商程序,也可以向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,聲請債務清理的調解,不再限定銀行為前置協商的唯一管道,銀行則必須出席地方調解委員會或法院的調解會議。
除了增闢前置調解管道,修法條文也將現行「不可歸究於己」的不履行償債原因,作為法官裁定更生要件,修訂為債務人如果「連續3個月入不敷出」,就可以裁定同意重建更生,有助提升更生案的比例。另外,修法條文也明訂,債務人在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之後,如果在6年內盡力償債,就能認可更生方案。更生執行無誤後,裁定債務人免除清償其他未償還債務的責任。
這項修正草案由司法院提出,經行政院通過後,將由行政院和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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